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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有哪些特点(9)

任哥 发表于: 2008-3-21 00:49 来源: 考研专业课

  那么再一个就是主观方面,这个最后的一个要件。我们说呢你要实施一个行为,要有受罚的根据呢,必须你主观上有罪过,没罪过的行为呢处罚你是是不合理的没有道理的和根据的,对不对呀?那么这个就强调罪过,罪过在法律上面明确的规定是两大类,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那么在理论上呢,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那么相关的罪过方面的问题呢还有无罪过事件,如意外事件哪,不可抗力呀,还有一个认识错误的问题,比如说你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不一样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样来承担责任的问题,这都是罪过的问题。那么罪过的问题把它区分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就是高楼抛物的问题,我住在6层的楼上,有一天我发现楼下走着个人正好是我的情敌,我对她特别痛恨,然后我就拿着花盆我就朝着她的头跨查砸下去,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呀,对,直接故意。我直接追求死亡,我明知道砸下去,砸伤或死亡,那我追求这种结果,那么呢就是直接故意。如果说低下不只是我情敌,旁边还有一个人和她手拉手走,那我砸下去会不会砸到旁边的人,不管他了,结果砸到旁边的人,那我有没有直接追求旁边人死亡的心理呀,没有,但是我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我追求一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结果的发生而导致了另一个放任的结果发生,这就是一个间接的故意的情况。那么再举个例子,我上夜班,下班以后呢白天我要睡觉,可是外头人生鼎沸吵的我特别烦,然后拿个大茶杯顺着窗户扔下去了,结果就把人砸死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主观有没有追求或放任他人死亡这种结果呀,没有,但是我主观上应当预见我这种行为可能会出现某种危害结果,那我不管不顾作了,那么这种情况呢一般是强调疏忽大意的过失。我应该注意到可能会砸到人,但我想都没想就扔下去了,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那么再有一种情况呢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我家里装修,这破烂太多了,都运下去怪累的,看着下面没人,把东西从窗户扔下去算了,看了没人回来搬东西,往下扔,结果偏巧有人走这就砸着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我预见我扔东西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但我看了看没有我就轻信不会有人,我就不会造成危害结果,那么这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这就是另外一种罪过形式。那么再一种形式呢就是早晨我把花盆放外面晒太阳,一下来了个龙卷风,把花盆刮的我怎么也抓不住了,刮跑了,然后刮到某一个地方落下去砸死人了,那么这个花盆出了我的手,是不是我想要或我疏忽大意呀,不是,是因为我控制不住,它这个自然力我控制不住了,这个就属于不可抗力,我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再有一个高楼抛物,举个例子,说我这个花架子是铁焊的,很结实,每天都放在这,那么这个花架子没有问题,那么有一天早上我又把花放到这个花架子上了,这个花架子倒了,下去了,砸死人了,那么事后查明,头天晚上小偷来盗窃,切割我窗户,把花架子用锯给锯了,没有锯掉,但已经很不稳了,那么这个情况我事先能不能预见到啊,我就不能预见到,所以这个花盆掉下去对我来说就属于意料不到的原因,属于一种意外事件,属于无罪过,也不应当承担责任。这些就涉及到罪过的一些形式问题,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大家对它就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了。那么这些就是犯罪成立的四大条件,是犯罪必备的条件,缺一不可,缺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成立犯罪。这是犯罪构成的问题,那么总则呀,还涉及到几个犯罪知识实际上和犯罪构成也是密切相关的,比如说象这个正当化行为,我们说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那么我一刀把你捅死了,看似犯罪构成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因为事先你拿着刀子朝我来了,我才拿刀子捅你,那么我就个就属于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我就是一个正当的行为了,正当防卫。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实际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还有一个呢是紧急避险的行为,比如说这个人拿刀追我,我胆小不敢反抗他,我就跑吧,跑到旁边我看到有个房子有个门,我一脚踹进去,进去把门顶上,然后躲起来了,我踹进去就属于非法侵入住宅,构成了犯罪了吧,但是呢,我是避免自己的生命受到他人的侵害,这样呢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那么呢法律也可以原谅我,我就按照紧急避险,这样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了,这就涉及到正当防卫的条件,紧急避险的条件,以及正当防卫过当和紧急避险过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也是大家应当掌握的问题。好,那么还有一些行为呢,它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些变型或修正的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的形态的问题,这个就涉及到什么呢,一个是未完成罪的问题,一个呢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一个涉及到罪数的问题,它实际上是都和犯罪构成密切相关的,那么这个未完罪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刚才讲的犯罪构成,就是你的行为实施必须完全符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杀人罪呀,强奸罪呀,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才能构成犯罪,但是未完成罪呢,它不具备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完全的客观方面,客观条件可能缺一个,甚至完全缺,这种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你要承担责任,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另外一个归罪的原理了,比如说我想杀人,我要去买刀,用刀杀人,买刀这个行为就是一个预备行为,在买完刀之后我就被抓获了,我就交待我这个犯罪行为了,那么我有没有直接剥夺他人生命这样故意杀人罪所要求的这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呀,就没有,那你按照标准的犯罪构成理论,我不具备这个客观方面杀人的行为,我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未完成罪的理论要求,你在准备实施杀人行为的时候,也要承担责任,这个就属于犯罪预备。那么犯罪预备呢,它这个实行行为是完全不同的,直接拿刀捅你可能威胁要你的生命或侵犯你的权益,而我买刀的行为就不能直接侵犯到权益,我买一万把刀能不能买死你呀,不能。所以呢这个预备行为不是实行行为,是准备行为,但是这个准备行为呢,它要为这个实行行为准备了一个顺利过渡的基础,所以在刑法上规定这样的案件是可罚的。那么其他的未完的行为呢包括未遂,也就是说我捅你,想杀你,我捅一刀就跑了,结果你被送到医院救治,那么我的行为没有符合杀人罪所要求的出现死亡结果,那么这就是一个未遂的行为,那么还有犯罪中止,我举起刀来捅了你一刀,没死,本来我想连续接着捅,我一看你流血,我就心生怜悯,良心没有泯灭,这时我就放弃了行为,把伤者送到医院,治好了,那么这个行为就是中止了犯罪行为,就是犯罪中止。中止行为中止了,那么处罚就轻得多。那么这个就涉及到预备和未遂的界限问题,预备和犯意表示的这个区别问题,那么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别的问题,这个呢例来也是考试的重点。那么再一个修正的犯罪构成就是共同犯罪的问题。我们原则上分则上所规定的任意共犯呢,就是说这个罪一个人可以实施,多个人也可以实施,但是呢如果多个人实施,他所承担的责任和一个人实施所承担的责任是不是完全一样呢,那么这个也涉及到什么呢,比如说,像我并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我只是教唆你,人无外财不富,那进了一批货,你要是偷来卖了你肯定就发大财了,那你听了我这么一劝,你偷了,卖了,发大财了,我有没有实行盗窃行为呀,我没有,按照标准的犯罪构成我没有盗窃行为,我就不能构成犯罪,但是法律另外规定了共犯的理论,那么在共犯理论下,我可以借助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危害社会,我就应该按照这个修正了的共犯的犯罪构成来承担责任,那么共犯的犯罪构成它主要有什么呢,一个是共犯它成立的条件,就是两个人以上共同的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了。那么共同犯罪不管你是实施犯罪行为还是教唆,是执行行为,组织行为还是帮助行为,都要对这个整体,最后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那么这就是我刚才说的两个人共同诈骗三万块钱,一个人分一万五,你不能按一个人一万五,而只能按三万块钱来承担责任。那么这里就涉及到很多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一共有9种情况,比如说两个共同过失一个故意一个过失,两个人都是故意,一个人想走私毒品,一个人想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内容不同,还有单位犯罪等等,一共9种情况都不构成共犯。那么这个不构成共犯的情况往往是例届考试的重点,这个是大家要注意的。那么在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承担整体责任,是不是每个人的责任都是完全一致的呀,是不是等的呀,不是,那么这个呢还要分析你对这个犯罪的贡献大小来决定对你惩罚的轻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把共同犯罪人分类了。那么我们是按照分工和作用,作用的大小为主,分工为辅来分类的,分为主犯、从犯和教唆犯和胁从犯,那么每一种犯罪,它的构成条件,它的责任大小的问题一般也是考试的重点,尤其教唆犯是重中之重,往往是要考到的,这个就是共同犯罪的问题,它和未完成罪一样,都是修正了基本犯罪构成,因为缺失基本犯罪构成的条件,法律另外规定也要承担责任,所以形成犯罪构成是修正了犯罪构成的基本条件的犯罪构成。

  那么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呢就是罪数的问题。比如说呢我比较痛恨社会,然后呢就制造了一个爆炸装置,大家坐这听课,爆炸了,那么可能几十个人炸死十几个,炸伤二十个,还有轻伤等等,还有没有受到伤害的,这房子炸塌了,那么我这一个行为可能触犯了爆炸罪,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我这个行为应该定一个犯罪还是定四个犯罪,这个就涉及到罪数的问题,那么我们讲到这个罪数的问题,主要是一罪和数罪的问题,那么呢我们强调分析这个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主要是以什么呀,就是以犯罪构成为标准,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构成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构成数罪,但是每个要件都不能重复评价。这个是基本要点,为什么呢,我这个行为只有一个扔炸弹的行为,那么我这个行为如果在爆炸中评价了,那就不能重复拿到杀人罪中来评价,拿到伤害罪或者毁坏财物罪中来评价。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这个行为只能充实一个犯罪构成,而不能充实数个犯罪构成,而只能构成一个罪。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就可能涉及我数个行为,实际上构成数罪,但在法律上实际在处理上按一罪处理。比如说我今天杀了一个人,按照杀人罪的构成我构成一个单独的犯罪了,那第二天我又杀了个人,又构成一个单独的犯罪了。那我三年杀了三个人,构成三个故意杀人罪,在处理上是不是按照三个杀人罪来处理呀,那么各国不一样,在美国可能是这样,但在中国就不是这样了。同等数罪在审判前发现在同等罪只按一个来处罚。这就涉及到实际上是数罪,但最终就按一个罪来处理。这就涉及到罪数的理论,罪数的理论实际上很深。因为它是纯理论性的东西,那么涉及到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哪,包括结果加重犯等等,那么还有呢,实质上数罪,但是在处断上呢作为一罪来处理的情况,包括牵连犯哪,吸收犯哪等等一些情况,一共有8种情况,大家在学这个的时候呢,每一种情况你都要深入的了解,仔细区分,这个呢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这些内容呢就是犯罪论的内容,犯罪论的内容除了犯罪概念是一小块以外主要是围绕犯罪构成来形成的,所以你要把犯罪构成搞清楚,把变形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搞清楚,把犯罪构成的个数搞清楚,就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围绕它来变化,了解了犯罪构成,其他的就都了解了。那么还有就是涉及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个就把两种修正的犯罪构成放到一起就更加难了,那么理解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

  那么下一部分是刑罚论。刑罚论主要涉及有哪些刑罚,那么这些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一个人的犯罪情节怎么样来运用,这样一些问题,那么我们的刑罚分为8种情况,三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附加刑呢就是两种财产刑的罚金问题,没收财产,还有剥夺政治权利,还有一个专门对外国人适用的特别的附加刑驱逐出境,那么这每一种刑罚,它适用哪些对象啊,它适用的条件哪,它的期限哪,它的执行机构啊等等都是要掌握的,那么规定了这些种刑罚以后是不是一个人犯罪拿来就可以直接适用呢,这个是很难的,比如说他实施一个杀人罪,那么他有自首情节;他实施一个杀人罪,他有累犯情节;那么你要判出刑罚呢就不一样了,这个就涉及到一些量刑的情节,量刑的制度,那么这个涉及到我们所说的累犯,自首,立功,那么还有呢数罪等等一些情况,那么这些情况它各自的构成条件,它在刑罚上给他从宽处理还是从严处理,从宽处理、从严处理到某一种程度,这个都是要分析,如果说犯罪构成的内容呢它需要你理解掌握运用,那么像刑罚论它更注重你的背诵记忆和运用的问题,这个也是很重要的,量刑的情节,那么还有一些量刑的制度,比如说缓刑,那么一个人判出了一年有期徒刑,是把它放到监狱里还是放到社会上,这就涉及到实施缓刑的问题,涉及到缓刑的条件,缓刑的撤销条件等,那么一个人判出刑罚了,比如说判出十年有期徒刑,是不是在监狱里一直关十年,那么这个就是刑罚执行的问题,那么刑罚执行的制度呢,我们主要讲两种,一个是减刑制度,一个是假释制度。那你要判了十年,在监狱里表现好,特别积极,有一些什么悔罪的表现呢,或者有立功表现等等,那么可以把你的刑罚酌情减一年,或者两年三年等等,最多可以减五年,那在里面五年就可以出来了。那么还有一种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什么呢,你确有悔改表现,认为把你放到社会上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了,所以你判出十年刑罚,在五年后可以有条件的放到社会上,你不再犯罪违法了,你的刑罚就算完毕了,你再有犯罪违法行为就新帐老帐一起算,再给你判刑,加上没有执行完的一起并罚,是这样的一种情况,这是两种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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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qokmnnn at 2008-7-04 03:33:59
谢谢分享 好贴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