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说一下刑法,如果给大家指定一定就考哪个重点,哪个难点,在大家基本知识不掌握的情况下,可能就给你挖了一个个陷阱,你就不会看老师没有划到的东西了,那么老师就是不负责任。现在由于你们还在起步阶段,我建议你们要把刑法及其相关的一些东西进行全面的通盘的掌握,在此基础上,在考前两三个越再按照重点进行一下整理和提高,所以开始的时候不要听老师的重点,对大家任何一个人都是不利的。其实,刑法看似平易,其实很难,一定要认真掌握,简单是因为它有一个统一的法典,掌握起来就比较容易,再一个呢,体系结构比较规范,容易系统掌握;复杂是知识面不仅涉及罪刑的问题,还涉及很多其他的东西,它是为其他法律保驾护航的,背景知识涉及经济、民事、行政等很多知识,涉及面很广,在一个就是刑法理论学说很多,众说纷纭,如果掌握的学说太多而不精,做题是可能思路就比较乱,这也是它复杂的地方。但是如果你把它的规律,知识结构,好好复习也是可以掌握的很好的。刑法有两大主题:罪与刑。刑法就是研究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这就涉及到刑罚的种类,以及量刑上的一些问题。这两大块包括总则和分则,总则是犯罪的一般理论,分则就是具体的一个罪及其法定刑的问题。三个层次就是第一个是法条,刑法的基本精神体现于刑法之中,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第二就是,刑法理论,掌握法条的同时要理解为什么这么规定,即用理论来理解法条,这样法条才会理解的更深入。尤其在中国,有些如犯罪构成等法条都没有规定,是由刑法理论来探讨。第三就是司法实践问题,这是法条和理论的落脚点,这也是各个考试的趋势。刑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主要是规定一些行为规范,总则规定一般规范,分则规定具体规范,刑法总则也包括两大块,一块就是行为规范和刑法的问题,另一块就是站再刑法规范以外来看待运作刑法的问题,也就是一般的序论,主要讲什么是刑法,什么是刑法体系,它包括刑法典,五个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对于附属刑法大家只要了解一下了,再有就是国际刑法的问题,对公约上的罪刑也是刑法的范畴,大家在学刑法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司法解释,它不是法律,但现在实践中很多是用解释来处理的,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还有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的问题,主要是规制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包括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时会出一个案例,比如疟猫事件构不构成犯罪,在国外有相关规定认为是犯罪,但在我国没有相关规定,只能按照无罪处理,这就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处理的,这就是通过一个案例来考察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再比如于正东案件就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理的。序论再一个就是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比如空间效力有四个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还有时间效力的问题,主要是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包括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新原则,从新兼从旧原则等。我们的刑法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那么呢,下边进入到刑法的总则,就涉及到罪和刑的问题了。那么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犯罪论和刑罚论两大块。那么犯罪论解决什么问题,一个就是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的问题,另外一个就是犯罪构成的问题。那么犯罪的概念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呢,就是一个行为构成犯罪,怎么样才能作为犯罪来规制,他就强调一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这样呢就从一般的概念上来界定罪和非罪的界限了。首先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你说我违反交通规则,它也是违反有危害的,那你可能违反交通规则,其他人撞着你了或者是其他人互相撞就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这种行为能不能受到刑法的规制,一般的情况就不能了,因为我们强调刑法规制的行为必须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的社会危害性用交通法规,婚姻法或其他的什么继承法呀来规制,就不用刑法来规制。那么第二个呢,是要有刑事违法性。所谓刑事违法性实际上是强调罪行法定原则的,你这个行为必须是刑法上明确规定你必须为或必须不能为,那么才能要求你为或不为这样一个行为,他就在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第三个呢,就是应受惩罚性。你虽然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但是刑法上规定呢你这种行为比较轻,不用惩罚,那也不构成犯罪。比如说财产类犯罪,它都要求数额较大,那你说较小,那刑法上就不惩罚了。那就不构成应受惩罚性,也就不构成犯罪了。这就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的问题。
那么另一块呢,关于犯罪构成呢,是刑法中的核心,那么一般的来强调呢,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贵冠上最瑰丽的一颗宝石,所谓犯罪构成呢,理论上我也不给大家讲,它主要是讲犯罪成立的条件的问题,那比如说一个男青年夜深人静的时候带个面罩,持着一把刀,然后上街上去寻找作案目标,结果碰见一个女同志,背着一个很精制的包,上去一把要抢夺,然后这个女同志使劲护着包,然后这个男青年拿着刀一刀给捅上去,女同志倒了,他把包拿走了,那么这样一系列的情节哪些情节构成犯罪是必要的,那么它就可以成为构成这个犯罪的条件。犯罪构成主要是解决构成条件的问题,那么黑天白天对他的这个作案、构成犯罪有没有什么影响啊,在这个作案中没有影响。犯罪对象是男人女人有没有影响啊,拿刀子拿棍子有没有影响啊,这个都没有什么影响,那么有影响的是什么啊,首先他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那么这个有影响,他是男人女人无所谓,在这个案件中。那么第二个呢,他是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捅了一刀,然后抢了包,包里有钱,对吧?然后呢,在一个,他的行为,杀人了或者是伤人了,还有一个劫财了,这样是两种行为,对吧?那么再一个考虑他主观上这两个行为都是故意而为的,对不对呀?那么,所以呢,象这一个是侵害了权益,那么再一个呢行为人本身的条件,再一个呢就是他主观的条件和客观的条件,这四个条件对成立犯罪是比较有用的,那么我们讲犯罪构成呢,实际上就是从这四个方面来强调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它所具备的条件。
那么最主要的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呢各个学校观点也不同,我们一般强调主要强调这个犯罪客体它或者是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所侵害的法律,那么不管怎么说,它是侵犯到合法保护者的利益,是这样一种情况,那么犯罪客体,它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一个是一般客体,一个是同类客体,第三个是直接客体。所谓一般的客体呢,就是从一般的角度上所有的犯罪都侵犯到这个合法权益,那么这个合法权益就是一个一般客体。所谓同类客体呢就是某一行为所侵犯到的一般客体中的一类,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一类的权益呢就成为同类客体,比如说侵犯财产罪,这一类犯罪呢它侵犯到大体是财产权益,那么这个财产权益它就是不同于人身权益呀,不同于整个什么经济权益呀等等这一类权益呢就属于同类客体,那么再一个就是同类客体分成无数个层次,某一个具体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具体权益,我捅你一刀,直接剥夺了你的生命,那么你的这个生命的权益就是我这个行为的直接客体,客体分为三个层次。那么我们刑法分则分类的基础,就是以同类客体为分类基础,按照这个权益的不同类别来分成不同种类的罪来分成不同的章节,这是关于客体的问题,当然还有很多关于具体的问题,如客体和对象的关系等等,这个由以后大家涉及的时候详细的来理解,这是客体要件。
那么第二个方面就是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最主要的必备的条件呢就是行为,无行为无犯罪,那么行为大家要作宽泛的理解,它既包括作为,我拿刀子捅你,我拿绳子勒你,或者我给你下毒药等等积极的作为,那么这个呢,可能一般的人都能够理解。那么另一种行为就是不作为,你说我躺在家里睡大觉,我谁也犯不着,我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呀,这个可不一定,如果你是一个母亲正在哺乳你自己的婴儿,你一连睡三天,那孩子嗷嗷待哺,最后饿死了,你虽然没有任何行为,但你这个不作为构不构成犯罪呀,也构成犯罪,所以这个就是不作为了,不作为呢是法律上一种一致的行为,它根本没有任何动作,它没有作法律上要求的动作,那么这个是不作为的问题。在行为的问题上,重点的考点在于不作为,那么不作为呢,它不是传统应该理解的行为,所以它构成犯罪就有很多构成规制,包括你必须有法律的义务或者是先前行为的义务或者是职务或者是业务所带来的义务等等,那么就是说义务的来源问题了,然后呢,你有义务,你还必须得有能力做到的行为,你说我不喂这孩子,是因为我重病,我无法起床,我动不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法律也不会强你所难,非得让你起来去喂那孩子,你自己都动不了怎么去喂孩子,所以有义务还要有能力。然后不作为所达到的危害结果和作为所达到的危害结果是相似的。所以这个不作为是个很重要的考试内容,例届考试都涉及到,那么再有呢就是刑法的客观方面呢包括行为的结果,一个行为呢它可能有结果,也可能呢没有结果,所以这个结果问题呢就是一个选择性要件,它不像行为是一个必备的要件,那么法律呢,它只把某一些犯罪的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要有结果,这个是要注意的。那么再有一个客观方面的比较重要的内容呢就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因果关系往往也是考试的要点,那么呀因果关系它主要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既便你没有学过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那么你通过一些客观生活的经验,对一些简单的因果关系也是能判断出来的,比如说我一刀捅它心脏死了,那你说我这个捅的行为和死有没有因果关系,你没学过刑法你肯定也知道,它肯定有因果关系,但是一些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比较难了,比如说举个简单的例子,我想让我丈夫死,我不想和他过了,我知道可能是攀岩这种运动比较危险,我就出钱给他买行头,然后鼓励他去攀岩,结果有一天攀岩掉下来摔死了。那我这个鼓励行为和他这个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呀,这个就是比较特定的因果关系了,所以呢,在各类考试中,对因果关系的事实判断你要掌握基本的一般的因果关系它的发展过程,还要掌握特定的情况下有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这个呢就是靠一种风险导致这种结果,那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虽然有的有拐弯抹角的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上不认可这种因果关系。这个呢一定要注意一下。那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你说我想毒死他,给他水里投上毒药了,然后他自己端起来喝了,你说他是服毒自尽,你说是吗?那好像是他自己端起来喝了,好像是他自己端起来这种行为和他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我的行为只是放了,我并没有往他嘴里灌,我的行为好像和他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上是认可这种因果关系的,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对接导致这种危害结果,你预定的这种危害结果发生,那么它也是一个特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但是以后在我们学的过程中呢,如果我们有机会近一步讨论那我们会对特定的因果关系给大家更详尽的诠释。那么这个呢是因果关系问题,在客观方面呢我们还涉及到手段哪时间哪地点哪方法呀,是一些选择性的要点。象刚才我们这个行为,讲这个半夜去抢劫、杀人或者是在白天去做,这个对定罪是没有影响的,但是比如说象是这个侮辱国旗国徽罪它就强调必须是在公共场合,你焚毁呀玷污什么国旗国徽才能构成犯罪,那你说我在家,我在我的密室里头我把我这国旗涂上墨水,撕了剪了等等,没有什么影响,法律不规制你这个私下的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它就不构成犯罪,那么这个公共场合这样一个地点就是很要的。那么在像刚才这个方法手段的问题,像这个抢劫罪和强奸罪,它就强调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那么不是这些手段就不构成这些罪,那比如说抢劫呀,我使用暴力,打呀,杀呀,你要不给我,我这刀就捅下去了,那么这是胁迫的手段,那么还有一个呢就是使用其他手段,比如说给你灌醉了或给你麻醉了等等其他的手段,那么这里法律就明确规定了,只有这些手段才能构成这些罪,那你说我不用这些手段,我把骗,我把钱骗来,那就不构成抢劫罪了,就构成诈骗罪了,那么这里有些手段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手段,那杀人罪就没有明确规定的杀人手段问题,你是用刀枪棍棒等都行,它就规定你这个行为杀死是构成要件,所以其他犯罪都是选择性要件,这是应该掌握的问题。那么,这就是第二大客观要件,客观方面。
第三大要件,就是主体要件,什么样的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才能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这个呢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就是犯罪的主体,那么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单位。自然人呢它必须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样两个条件,那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它原则上要求未满14岁一概不负刑事责任,5岁的孩子因为妈妈宠爱小弟弟非常的痛恨,然后就下了毒鼠强把妈妈毒死了,那5岁的孩子能不能承担刑事责任,那就不能了,因为他没有达到法定的14岁这样的年龄。然后呢还有一个就是年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对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就是我们强调的比较严重的犯罪了,杀人、故意重伤致人死亡、强奸、抢劫、爆炸、放火、贩毒还有一个是什么来着没记清楚,那么一共这8种犯罪,只有实施这8种犯罪他们才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他这8种犯罪以外的呢就不承担刑事责任,这里大家要注意呢就是司法解释,200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把这8种行为解释成行为,就是说不管它认定什么罪名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说绑架撕票按照法律分则的规定呢定绑架罪,而这8种行为呢并没有绑架,但是这里有个撕票的行为是杀人的行为,是这8种罪之一,所以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即便是绑架撕票定绑架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06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改了,就是说你有这样行为,只能定杀人罪不能定绑架罪,那么杀人罪是8种行为之一,那么这个就要杀人罪承担责任,所以这个呢不光是法律在修改,司法解释也在修改,这个你要紧跟新的司法解释,否则今年出这题你还按照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就会错了,就会答不出来,那么这个呢就是责任能力。再一个呢就是已满16周岁一概负刑事责任。那么这些呢解决的是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那么在有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还要解决责任的大小问题,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要从宽处罚,责任要轻或免于处罚。这就是责任年龄问题,那么责任能力问题呢,一般来说,我们说这个人犯罪,首先推定是精神正常的,那是不是所有人都是精神正常的呀,不一定。那么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是比较重要的一块,那么精神病人分为三种情况,一个是完全的精神病人不承担责任;再一个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承担责任,在不发病时在正常期间就要承担完全的责任;再一个就是精神病的程度比较弱,不是很强,就是说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但是可以从宽处理,是这样一种情况。那么还涉及到其他一些生理缺陷的问题,比如说像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犯罪,他是因为生理缺陷和正常人的理解能力不一样,所以呢对他们的处罚呢就是应当承担责任,但处罚的时候比较宽。再有一个就是醉酒的人,醉酒的人犯罪,这个生理醉酒呢是按照完全责任承担不考虑你的醉酒状态。虽然你滥醉如泥了,实施危害行为了,当时你可能集中不了思维想事情,但是实施了危害行为了这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耍酒疯那些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虽然当时他可能没有意识到,但是仍然推动其有主观罪过,仍然承担这个责任。这是自然人的问题,那么再有一个就是单位犯罪的问题。单位是一个泥制的人,是一个组织机构,那么它实施犯罪呢,必须是法律分则上明确规定,这个罪可以由它来实施它才成为这个犯罪的主体,那么法人犯罪有一些情况,假冒法人实施的犯罪不能按法人犯罪处理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只能按个人犯罪来处理,这个地方呢例来是考试的重点。比如说我为了虚开增殖税发票我就成立了一个皮包公司,那么这个公司的形式好像是一个单位,但我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而成立的我就只能按个人犯罪而不能按单位犯罪,那为什么不能按单位犯罪来处理呢,在刑法上有一些法条实施同一个罪可能对个人处罚要重,对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罚要轻,所以有些人为了避重就轻,假借单位名义犯罪主要是想逃避这种惩罚的。所以我们要分清这种情况,这是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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